台南市中藥同業公會章程

台南市中藥同業公會章程

 

台南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同業公會施行細則及商業團體改進方案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矯正弊害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域為區域辦事處置於台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奉行總動員法令並參加社會運動事項

       。
     二、辦理員工之互助救濟進修商業之互助保險及商業道德之維

       護與商場市容規畫等事項。
     三、辦理一般商業服務事項並免費受託辦理有關營業證照及稅

       務申請書件之代收書查對補正說明查催調查復估校正等服

       務事項。
     四、發給會員資格證明文件以使其參加投標比價領用統一發票

       申請變更發證明等用。
     五、協助辦理商業通案性之貸款事項。
     六、受託辦理有獨業務及有關物質統購配售等事則。
     七、關於會員營業之指導研究調查統計及辦理徵信業務。
     八、關於會員商品之共同購入保管運輸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九、關於會員營業之統制。
     十、配合經濟發展介紹指導及拓展對外貿易並協助促進投資事

       項。
     十一、辦理合於會所揭宗旨及其他事項。
     興辦前項八、九兩款時應擬定計劃經會員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變更符亦同。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區域內經營中藥製售及買賣之公司行號均得為本會會員。

     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可行號之經理人或公司行號職員充任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有中華民國圈籍青年在二十歲以上為限。
 第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背叛中央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跟公務布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無行為能力者。
 第十條 會員撤換代表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但己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

     非有依法應解任之事由不得撤換。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

      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 會員非經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棄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

      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代

      表大會之議決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得自理事會之決議

      按照商業圈體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 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

        各種會議 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者,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限

      期入會,逾期仍未入會者,報議主管官署予以處理,或提經

      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同業公會法第廿六條規定之程序以有期問

      停業或永久停業。
      前項停業處分非經主管官署之核准不得為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違反章程及決議者予以警告,警告無效時按其情節

      輕重依照商業同業公會法第廿六條之規定程序為下列之處分
      一、新台幣壹百元以上之違約金。
      二、有期間之停業。
      三、永久停業。
       前項第二、三項之處分非經主管官署之核准不得為之。
 第十七條 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

      人或該公可 、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所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應由理監事會選舉之,但

      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

      會員代表大會就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選舉法選任之。並備取

      後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還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

      前任任期為限,未遞補前均得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定之。
 第廿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自理事會就理事中間無記名選舉法

      互選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

      會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

      人以得票要最多數為當選之。
 第廿三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也監事中用無記名選舉法互選之。
 第廿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研究之任務。
 第廿五條 理事長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為本會代表執行業務一切。
      二、常務理事補助理事長執行並處理日常事務。
 第廿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審查理事會之財物出入。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

      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很。
 第廿八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依商業同業公會第四十三條解職者。
      四、有本章程第四十條之情事者。
 第廿九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載。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處設置秘書一人、顧員一人,其辦事規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卅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

      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在每日寺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閱之情。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婷,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二條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還知之。但有商業同業公會法

      第二五條二六條之情形或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卅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閱會時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常

      務理事代行之。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由出席代

      表過半數之同行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

      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代

      表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 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第卅五條 在到各款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由出席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分之二者得以出席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過各

      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叢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以出席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 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但會員不繳納會費處分時,不依照本款由監

        事決議行之。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卅六條 本會理事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至少開會一

      次。
 第卅七條 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

      意,方能決議同數取決於理事長。
 第卅八條 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由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

      意決議一切事項。
 第卅九條 理事監事聽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四十條 本會各項會議均應依章如期召聞理監事應依時分別出席理監事

      會議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

      視為辭職,由候補者照章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 本會經費分為會費、入會費、特別費、事業費四種。
      一、會費:會員會費不分等級每月一律二佰元整。如經費不足

        時,可由理監事會決議調整後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
      二、入會費:常年會費四分之一。
      三、特別費:遇有必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准主管官署後

        征收之。
      四、事業費: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里請政府核准籌集之。
 第四二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費等概不退還,本會解散或撤銷者,其剩餘財

      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

      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三條 本會經費之預決算於每年須編造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呈報主管 官署核備之。
 第四四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公會法室主商業同業公會法施行細

      則辦理之。
 第四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宣經會代表大會決議室准台南市政府修改之
 第四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皇准台南市政府備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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